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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單位
社會局
教育部
補助對象年齡
0至3歲及7至12歲
3至5歲
6歲
補助資格
1. 設籍且居住於臺北市
2. 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:
(1) 身心障礙手冊
(2) 本市評估鑑定中心專業評估之發展遲緩評估報告(須為申請補助日前有效報告書),或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(須為申請補助日前6個月內)
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:
(1)身心障礙手冊
(2)本市各評估鑑定中心專業評估之發展遲緩評估報告(須為申請補助日前有效報告書),或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(須為申請補助日前6個月內)
補助內容
設施設備費
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,補助幼教機構每學期5,000元
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連續就讀1學期,補助幼教機構每學期5,000元
家長教育費
無
連續就讀1學期補助家長教育費5,000元
教保人員服務費
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,補助帶 班老師照顧費每學期5,000元
洽辦單位: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2759-7732;2720-6503;2720-65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