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
場地使用管理規定
96年10月30日修訂
一、開放借用時間 : 週一至週六∼上午9:00~12:00,下午1:30~5:00。
二、使用規定:
1、申請對象:
與本局業務相關之單位、立案社會福利機構、團體,且不得作營利性活動。
2、申請程序:申請使用單位應於使用3日前填妥申請表(不含例假日,請附「活動企劃書」),經核准後方可使用,其使用優先順序,依申請核准時間之先後;同時提出申請者,以本中心或社會局內單位為優先。
為避免爭議,恕不接受電話預約,依傳真或郵寄先後順序審核,並請電話確認。
3、本中心提供借用設備器材:桌椅、白板、投影機、幻燈機、麥克風、單槍、手提電腦等,欲借用者請填寫「器材借用表」。非上述之借用器材,請申請單位自行準備,並於使用完畢後,將場地恢復原狀。
4、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後,請自行負責清潔工作並將垃圾帶走。
5、為維護本中心之場地清潔,除白開水外,場地內禁止飲食。
6、申請單位如需佈置場地或使用電器者,應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,並禁止使用爐火等易引起災害之物品;若有損毀公物或器材設備者,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7、預定使用場地如中途放棄使用,應於預定使用日2日前通知本中心;場地預定後,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,亦得於2日前通知申請單位更改使用時間、空間或放棄使用。
8、申請單位之聯絡人必須於活動當天全程參與活動以利本中心聯繫,並於使用完畢後,由本中心人員確認場地已恢復原狀後方得離開。
9、申請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,不得任意提前或藉故拖延時間。
10、伸請單位除借用器材外,未經同意不得隨意使用其他物品,並不得帶走。
三、申請單位如有以下事情者,本中心應立即停止其使用,並得不再受理申請借用:
1、違反公共安全。
2、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。
3、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。
4、申請單位有干擾本中心辦公及民眾洽公情事者(如:過度喧嘩)。
臺北市政府社會局
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敬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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